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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买惠州社保,惠州社保代理,代缴惠州五险一金

品牌: 骏伯人力
代买惠州社保: 40
惠州社保代理: 40
单价: 40.00元/个
最小起订量: 1 个
供货总量: 10000 个
发货期限: 自买家付款之日起 1 天内发货
有效期至: 长期有效
最后更新: 2017-03-30 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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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别以为让员工签“申请书”放弃购买社保,公司就能“置身事外”。遇到下面这种情形,公司依然要为员工医疗费担责和赔偿。骏伯人力提醒,没给职工缴纳社保,公司必然要承担相应的法律风险。

  员工签“申请书”放弃购买社保

  2012年7月11日,江小二(化名)入职惠州SK公司,劳动合同期限为三年。入职时,江小二出具“申请书”,表示自愿放弃购买社会保险。

  江小二因腰椎神经鞘瘤术后复发,2014年3月14日至2014年4月13日请假1个月,请假期间,于2014年3月17日至2014年4月1日住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96448元,该费用由江小二自行垫付。出院后,他根据医嘱全休了3个月。

  2014年7月1日,江小二回公司上班。因医疗费用支付、社保缴纳的问题与公司发生争议。公司认为江小二在职时未能及时参保,江小二亦有责任,不同意支付医疗费56554.2元。

  江小二认为公司未为他缴纳社保费用,责任在公司,公司应当承担医疗费。

  “放弃社保承诺”被认定无效

  仲裁委和一审法院认为公司未缴社保导致江小二不能报销医疗费,公司需承担责任。一审法院判公司需支付江小二医疗费56554.2元。公司不服上诉。

  惠州中院经审理认为,《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即用人单位一旦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就应依法为其缴交社会保险。

  本案中,虽江小二签订了放弃购买社会保险的承诺,但其放弃的行为属于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义务,应认定为无效。

  江小二于2014年3月17日至2014年4月1日住院治疗,结合《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医保费的,未缴纳期间所属职工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按本办法的相关规定承担。”

  因此,在上述时间段发生的医疗费用人单位应予以承担。一审法院经核算,判决公司应向江小二支付医疗费56554.2元。公司觉得很冤,认为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判决不当,向省高院申请再审。省高院审理认为,原审判决SK公司向江小二支付医疗费56554.2元正确。

  骏伯专家提醒,用人单位未依法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至少面临三方面法律风险:

  一是劳动者投诉的风险。因劳动者自愿放弃社会保险属于无效民事行为,劳动者事后有权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补缴起始日要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算。如劳动者有确切证据证明当初是因单位胁迫“被自愿”,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劳动者有权随时提出辞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是工伤、医疗费承担的风险。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即使劳动者确实是自愿放弃社会保险,用人单位仍不能豁免工伤、医疗费等赔偿责任。

三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查处的风险。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六条等法律规定,即使劳动者保证不追究用人单位的责任,但用人单位仍然面临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强制征缴以及行政处罚的法律风险。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骏伯人力集团成立了自己专业的企业大学——骏伯学院,对员工队伍进行的系统的、专业的人力资源培训,打造出一只专业的人力资源管理知识及超强的高效率的专业服务团队,对于劳动保障、人事法律及人力资源领域有着丰富的实操经验,为客户提供专业的惠州社保代理代买惠州社保服务!期待您的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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