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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生实习期与单位有劳动关系吗?
案情简介
2014年9月,小李考入某院校学习。2018年3月,小李临近毕业,经学校与实习单位协商,小李被安排到某人力资源服务公司参加实习,实习期半年。同年7月,小李在工作时受伤。在小李向公司主张工伤赔偿时,遭到该公司拒绝。小李欲申请工伤认定,由于双方没有签订任何书面协议或劳动合同,故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确认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争议焦点
全日制在校学生实习期间与用人单位建立的是劳动关系吗?
裁决结果
仲裁裁决驳回了小李的申请请求。
案件评析
对于实习生与用人单位建立何种关系存在两种不同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实习生在用人单位与其他普通劳动者性质相同,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要受用人单位的管理,实习生与用人单位之间应当建立劳动关系。而另一种观点认为,《劳动法》对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有特殊规定,除劳动者符合法定就业年龄外,还需要一定的劳动生产技能和身份要求。只有符合《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的主体资格,才符合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条件。
《劳动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可见,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劳动者及劳动就业保障范围都作了明确规定。实习生是指在教师或实际工作者的指导下,学生参加一定的实践工作,把学到的书本知识运用到实践中去,以取得实践经验,提高理论水平,锻炼工作能力。由此可见,实习生虽然符合法定就业年龄,但身份还是学生,既使到用人单位劳动、从事了生产活动任务,但还是一种学习行为,不属于建立劳动关系的生产活动行为。
1995年8月4日,原劳动部印发的《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由此可见,实习学生的主要身份是学生,主要任务是完成学业,而不是成为法定的劳动者,因此实习学生不符合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的主体资格,不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条件。故本案中小李与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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