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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与订金有哪些区别?

发布时间:2019-10-08        浏览次数:29        返回列表

相信大家在购房的时候听说过定金和订金,定金与订金都是在购房合同履行前一方给付另一方一定数量的款项。但是这两者之间是有区别的,签订定金合同时,我们一定要慎重,避免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发生,那么“定金”与“订金”的区别是啥?

定金是什么?

所谓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者订立后履行前,按照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不超过20%),预先支付给对方当事人的金钱或其替代物。

订金是什么?

 “订金在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只是一个习惯性用语,仅具有预付款性质,不具有担保合同签订和合同履行的功能。如果消费者一方不想购买商品时,作为预付款的订金应当是要做退还处理的。

定金和订金的区别是什么?

1、两者性质不同

定金是一个法律概念,能通过“定金原则”对合同的成立和合同的履行提供担保。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须注明“定金”或者“适用定金罚则”字样,才能成立定金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九十条规定:“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而订金只是一个习惯性用语,仅具有预付款性质,不具有担保合同签订和合同履行的功能。

2、两者法律后果不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而对订金,在法律上是没有明确规定的,订金效力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双方当事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如果没有约定,在审判实践中一般被视为预付款,即使认定为一种履约保证,这种保证也是单方的,它只对给付方形成约束,即给付方对收受方的保证。

若收受方违约,只需要退回原订金,而不是双倍返还;若给付方违约致使合同没有成立,给付方可收回订金,收受方应如数退还订金(如果因给付方原因致使合同未成立而给收受方造成了损失,收受方可依相关法律规定另行要求赔偿)。合同成立后,订金直接抵作合同价款。

3、两者的数额限制不同

《担保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对订金的数额,法律没有限制,完全由当事人自由商定。对于订金的约定应明确具体,例如当事人约定,给付订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订金;收受订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订金。否则,不能认定该订金具有定金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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