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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班后在工作场所受伤是否可以构成工伤?

发布时间:2019-09-05        浏览次数:31        返回列表
实例:林某是某工厂的的员工,2016年1月5日,林某进行自身的每日任务后,正提前准备下班了回家了。朋友李某被加工厂分配加晚班,便规定林某留下帮自身进行加工厂加班加点的工作目标。林某和李某是很多年的最好的朋友,碍于情面,林某遂留下协助李某一块儿进行加工厂交货的加班加点每日任务。在实际操作设备的全过程中,因为李某违背操作规程,造成林某右手被刺伤致伤,经劳动者行政部门保障部门评定,林某为七级残废。过后,林某向企业明确提出按工伤事故看待,遭受企业的回绝。找律师上好律师网https://www.haolvshi.com.cn/
本实例关键是不是涉及2个法律法规难题:
首位,非工作時间遭到的作损害是不是组成工伤事故?
其次,因别人缘故导致的工作中损害是不是组成工伤事故?
(一)非工作時间遭到损害是不是组成工伤事故的难题
讨论非工作時间遭到损害那时候组成工伤事故,最先理应明确上班时间的定义。说白了上班时间,就是指员工为执行工作中责任,在法律规定底限内进行工作中或开展生产制造的時间。上班时间的长短由法律法规立即要求,或由员工与劳动部门在劳动合同书中承诺。除此之外,因生产制造工作中必须,员工接纳劳动力企业的分配在法律规定或承诺的時间外再次工作中,员工进行该工作中的時间也理应被评定为上班时间。此案中,林某早已下班了,往往再次工作中并不是应用场景进行做好本职工作的必须或是听从劳动力企业的分配,因而,林某的状况不符评定工伤事故的情况。
(二)因别人缘故导致的工作中损害是不是组成工伤事故?
林某碰伤由于李某的错误操作引发,假定林某遭受的损害是在上班时间内,依然应被评定为工伤事故。
本实例源自人民法院起效裁定。人民法院经案件审理觉得,“林某受李某的规定,下班了以后同李某互相配合李某加班加点的工作目标,在劳动者的全过程中,李某违背操作规程,在实际操作设备时将林某右手刺伤致伤。在此案中,林某所进行的工作目标系李某的工作目标,并不是劳动部门交由林某的工作目标,并且林某早已下班了,其碰伤并不是在企业要求的時间内,因而,林某残废不符工伤事故的标准,不可以评定为工伤事故,不可享有工伤保险待遇。”
融合该司法部门判例,《工伤保险条例》评定为工伤事故的情况比较狭小,不觉得员工在志愿加班加点时遭到的工作中损害组成工伤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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