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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户外广告条例年中施行 商家开业禁设彩虹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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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 2016-05-24 1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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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修订的《珠海经济特区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在第十一条规定了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三种情形,除了“利用住宅外立面”、“利用非公共交通工具或者出租车车身外表”外,还包括“以条幅、系留气球、充气拱门形式的”。

这是否意味着今后商家在开业或其他庆典活动上不得采用彩虹门等形式设置户外广告进行宣传?市市政园林和林业局副局长刘建明在日前的发布会上回答记者的上述问题时表示,“关于这一点,条例上写得很清楚,是不允许的。”他进一步解释,这样做主要是出于维护市容环境、保障公共安全、交通安全和人身安全等考虑。

 

新的户外广告条例还增设了禁止利用城市桥梁、城市轨道、建筑物屋顶、依附于行道树等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的情形。而未经许可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或招牌的,责令限期拆除,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拆除的,可以依法强制拆除,并按每平方米处以二千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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