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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辞职是否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

品牌: 骏伯人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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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 2017-09-19 1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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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案例背景:李某2013年8月15日被某机械公司招收录用,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了5年期限的劳动合同。2016年6月15日,李某以家中有事为由,向公司提出辞职申请。公司劳资人员劝李某:近期单位正处于生产旺季,再工作1个月后离职,且劳动法律、法规也有明确规定,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告知单位。李某不听劝告,随即自行离开工作岗位。后经公司查证,李某经熟人介绍到与本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另一家公司工作。该公司遂将李某和另一家公司诉至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案例解析:仲裁委经审理认为,《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只需提前通知用人单位即可,通知的形式是书面形式,提前通知的时间是30日。《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6条第1款:“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该劳动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外,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连带赔偿的份额应不低于对原用人单造成经济损失总额的70%。”经核实,李某共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直接损失10000元。据此,仲裁委裁决李某承担赔偿金额3000元,新的用人单位承担赔偿金额7000元。 

骏伯人力集团是一家经政府部门及人社部门核准成立的专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公司成立于2003年3月。公司专注于人力资源外包领域,具有全国劳务派遣、全国社保代理、薪酬管理等核心产品,截止到目前骏伯全国可操作网点已达到300多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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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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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类型:企业单位 (服务商,其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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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注册资本:500万人民币
  • 主营行业:
    商务服务 / 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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