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解析:仲裁委经审理认为,《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只需提前通知用人单位即可,通知的形式是书面形式,提前通知的时间是30日。《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6条第1款:“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该劳动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外,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连带赔偿的份额应不低于对原用人单造成经济损失总额的70%。”经核实,李某共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直接损失10000元。据此,仲裁委裁决李某承担赔偿金额3000元,新的用人单位承担赔偿金额7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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